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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申明不接纳“同股不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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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2: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证监会申明不接纳“同股不同权”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香港市场上因阿里巴巴而起的“同股不同权”讨论,又出现新的波折。就在市场以为香港向着接纳“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迈进时,香港证监会25日发布的一纸“一致决定不支持”的申明把有关各方近两年的努力打回原形。

香港证监会25日发表声明,基于公众利益,董事局一致决定不支持港交所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为港交所在市场支持就修订《上市规则》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展开第二阶段咨询的基础上撰写而成,港交所原计划与香港证监会等有关各方讨论后,于今年第三季或第四季初刊发已包括有关各方意见的建议草案正式咨询市场。

对于香港证监会的声明,港交所25日晚间发布公告回应称,将与香港证监会继续沟通,而港交所上市委员会也会参考香港证监会的意见,再决定下一步的最佳方案。

香港市场关于“不同投票权架构”的讨论,通俗来讲就是是否接纳公司以“同股不同权”在港上市的问题,该讨论源自2013年阿里巴巴集团携“合伙人制度”赴港IPO,由于谈判破裂,阿里巴巴放弃了香港,远赴美国。与阿里巴巴失之交臂,让香港监管层及金融界反思如何平衡“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与“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的问题。港交所则于2014年8月底就“同股不同权”问题向市场展开为期3个月的咨询。

根据港交所上周五刊发的有关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文件的咨询总结,市场支持就修订《上市规则》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建议展开第二阶段咨询。但没想到,港交所根据咨询总结撰写的建议草案,不到一周的时间就被香港证监会“驳回”。

香港证监会列出多项“驳回”理由。香港证监会还认为,单单对不同投票权架构发行人的数目加以控制是不足够的。证监会对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发行人收购现有上市资产所带来的潜在影响有所关注。假以时日,若不受限制的话,上市后交易可导致现有上市业务及资产的重大部分被转移至不同投票权架构之下。“有关发展在整体上对市场及投资大众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

此外,香港证监会指出,建议草案没有解释当中多少项建议的保障措施及条件(例如创办人是否持续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能够获持续监察,以及监管机构或公众股东可对违反规定的公司采取哪些行动。



发表于 2015-6-27 15: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尚需完善,并未完全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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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8 17: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接受创新

点评

结构是创新,但对于保护投资者角度而言不一定是合适的,若能同时推出如何确保无投票权股东的利益的制度,那可能会被接受。  发表于 2015-6-29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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