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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控股境内企业后,想转回国内上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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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17: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大大们一个问题,请不吝赐教啊!!非常感谢!!

境内自然人A,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B,100%控股境内子公司C,A作为最终控制人。

目前,企业想以C公司为上市主体,在国内上市,这就涉及到对股权的重新整合的问题。

请教问题如下:

1. 对于这类情况,是否需要自然人A新设一个境内公司D,以D为主体收购香港公司B的股权,进而实现将红筹结构转回国内?

2. 如果不采用1的方法,境内自然人A直接收购B的股权,能否达到国内上市的法律要求呢?

3. C公司每年将税后利润汇往B公司,而后B公司以增资的形式将资金重新投回C公司,目前,尚有1000万利润存留在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当自然人A收购B公司股权时,会不会涉及到这部分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三个问题烦请高人解答,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0-12-7 20: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以实现,不过涉及境外投资事项,需要走较长的审批程序。
2. 与方案一一样,还需要进行一系列工作,如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条件、补税等。
3. 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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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7: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B将所持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A,理解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转让股权产生收益,则应由B公司缴纳预提税;鉴于本次股权转让不会产生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因此,可以按注册资本进行转让,据此,就无需缴纳预提税,但根据国税698号文的规定,税务局认为价格不公允的可以要求补税,因此,还需让转让方出具承诺,待将来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时,其会自行缴纳,与上市公司无关。如此处理,应该就ok了。对于前两个问题,可以把25%股权仍然留在境外,75%转回来给A新设的一家公司,据此,可以不用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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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7: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B将所持境内公司股权转让给A,理解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若转让股权产生收益,则应由B公司缴纳预提税;鉴于本次股权转让不会产生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因此,可以按注册资本进行转让,据此,就无需缴纳预提税,但根据国税698号文的规定,税务局认为价格不公允的可以要求补税,因此,还需让转让方出具承诺,待将来税务机关要求补税时,其会自行缴纳,与上市公司无关。如此处理,应该就ok了。对于前两个问题,可以把25%股权仍然留在境外,75%转回来给A新设的一家公司,据此,可以不用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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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一般来说需要转回,由内资控股
2、考虑如何转回。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若存续不满十年变为内资可能涉及到补税的问题,一般仍留25%的股权在境外。这样就还是外资
3、既然因税的问题要保持外资,而根据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不能是自然人,所以一般会先成立一个境内公司,然后将股权转给境内公司,控股股东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4、价款问题,现在有零价格转让,有注册资本转,有净资产转等等。但要注意所在地方的政策,各地地方对政策把握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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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6 13: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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