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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困惑] 对于没有过会的企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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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22: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所述,对于认为自己符合过会的条件而没有通过,有些不符合过会条件的反而顺利过会,作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行使自己的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呢?希望大家探讨下,尤其是法律背景的投行人士或者律师人士,从而拓宽大家的视野,不要把工作变成应付监管部门的差事?
发表于 2010-12-11 20: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过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理上完全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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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4: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cbs2010 于 2010-12-14 14:49 编辑

我认为:
1、对自己公司的IPO申请,是否过会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均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发审委是证监会的内设机构,不是行政机构。但是,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该公司可以对证监会的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这类诉讼,原告面临的最大问题,如何证明自己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IPO条件——而这些条件,有些可以用直观的数字衡量(如净利润条件等),而很多则无法直观的判断,更多是一种见仁见智的情形(例如独立性、“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条件等)。第二类条件往往见诸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证监会是该等规章的解释者。其在解释该等含糊条件时候具有天然的优势。受诉法院除非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或者认为证监会的解释明显不合理,否则,法院亦无更多理由否定证监会作出的解释。因此,原告要胜诉的难度很大。
2、关于A公司能否因为其认为B公司实际上不符合条件却取得了证监会的IPO核准为由起诉证监会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证监会作出核准B公司IPO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是,对该等行政行为提请行政诉讼的人应当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A公司并非证监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故其要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充分举证证明自己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可能可以被套用的是证明“(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但如何完成该等证明,我暂未发现相关案例。就我个人的理解,要完成该等证明,难度极大。即便该等程序性的证明完成了,立案的问题解决了,A公司还面临一个问题:如何证明B公司实际上不符合IPO的条件。当然,如果A公司手握一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B公司的IPO申报文件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则不排除可以胜诉。
一己之见,供各位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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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0: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射雕英雄传中,郭靖等人要杀邱千仞时,邱千仞说这一辈子谁没有做过亏心事,谁就可以杀我。除了洪七公以外,没有人说话。做企业上市的,有几个历史是干净的,有谁愿意把这个公布于众,有谁是证券市场的洪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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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10: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独钓寒江雪


    个人认为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理论上可行,实践中估计不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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