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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的披露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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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6: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个白痴点的问题啊,券商和律师就挂牌主体的对外投资的披露口径应该是怎样的?
1、披露报告期内发生过的,还是披露现存的情况即发生过已经结束的不披露?
2、如果需要披露报告内起发生过的,需要详细披露(被投资主体工商、股权结构等)吗?还是披露名称和投资额度就可以了?

我刚从律所转到券商不久,对很多口径的把握比较差,请前辈们多指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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