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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涨跌幅限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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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是哪一个法规里明确了“股改后的股票,达不到预计指标,追送股票上市当天”不设涨跌幅限制?

我只找到《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有关交易事项的通知》,里面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股票凡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复牌,本所均在行情显示该股票的汉字简称前冠以“G”标记,以提示投资者。复牌首日,该股票不作除权处理,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
 楼主| 发表于 2015-7-29 18: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深交所《股权发展改革工作备忘录13号》有这个规定,继续请问上交所有没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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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9: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规则》第3.1.8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点评

主楼说的股改是指股权分置改革  发表于 2015-7-30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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