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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方案中对业务合并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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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22: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自然人与其他投资人于2010年2月共同设立B有限公司,A为控股股东;A自然人在2011年1月设立了C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7月,A自然人将C个人独资企业装入B公司(B、C同业,B公司部分产品销售给C公司,C公司的大部分商品均从B公司采购)具体操作:C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完其全部的库存商品,B公司收编原C个人独资企业主要员工、与原出租给C个人独资企业的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转移)、C个人独资企业的销售渠道全部转给B公司(B、C公司均为外购外销的贸易企业,无生产环节;销售渠道为公司采购与销售的相关人员所控制),这种情况是否已满足业务合并的全部要求,必须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
从会计准则对业务合并的要求来说该事项符合了业务合并要求转移完整的业务的要求,但目前新三板的企业是否存在可以简化处理的情况和理由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09: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大侠,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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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17 13:2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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