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2015年8月25日
昨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这意味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 据了解,为地方政府举债设定限额是落实新预算法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举措。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及中央国债管理做法,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 楼继伟表示,为做好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清理甄别办法,组织各地对去年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和核查。 据介绍,此次提请审议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两块数字相加而成,一块是最终甄别确认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一块是2015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 楼继伟透露,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银河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认为,此举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将地方政府举债规范化、阳光化。 孙建波指出,建立地方债务管理机制,严格预算管理,有助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透明化,严格风险防范与责任追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有助于降低政府投资冲动,挤压投资泡沫,限制影子银行发展和非标资产投资。 此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还首次审议了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拟删除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存贷比监管已不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和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是银行业改革以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考虑到商业银行法全面修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作为稳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先就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具有积极意义。银监会将与法制办等部门抓紧推动商业银行法的全面修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