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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求指点实际控制人因限售期无法代持还原的披露方法及思路。求存在代持挂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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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20: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A,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代持原因为A想要收购某公司,为压低价格而让B、C代其持有该公司股权,后因收购失败解除代持关系。2014年10月又因同样原因让D帮其代为持有该公司股权。现该公司拟上新三板,但因《业务规则》2.8 暂无法进行代持还原,求前辈指点如何将此情形合理解释及披露,以达到新三板挂牌要求。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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