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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份上市最新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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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3: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及发行申报交流会

会议时间:2008年4月24日
会议地点:深圳证监局3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陈永民、柳晓东、朱文彬、深圳辖区辅导备案企业和辅导机构相关人员
会议由发行部一处陈永民、二处柳晓东、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朱文彬介绍目前拟上市企业的改制、辅导、审核过程中一些需要关注的方面。由于时间关系会议未安排交流时间。

一、近期发行审核工作情况
(略去统计数据)

二、审核关注的重点
1、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一直是关注的重点,陈永民指出在近期的审核中出现以下几方面问题值得关注: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仍经营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很相近的业务,并通过各种理由解析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该拟发行公司会被认为独立性存在问题,建议避免采取这种改制模式;
(2)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经营的相关配套企业仍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且该类配套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主要业务均是为拟发行上市公司服务。该拟发行公司的独立性存在较大问题;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也被高度关注。商标、专利、土地、主要生产经营用的厂房等是否完整地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4)董事、高管应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不能投资与拟发行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公司。
2、主体资格
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是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能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运作,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界限分明的公司。否则,业绩连续计算的法律基础不具备。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如界定为“共同控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报告期内股权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排名靠前的股东未发生变更;
B、如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来界定为共同控制,关注何时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无第三方鉴证意见;
C、关注历史沿革中上述一致行动人在相关会议决策中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D、关注对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重大变化,主要依据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后的专业判断,如果总裁、财务总监变更,则中介机构出具无重大变化结论要慎重。
会议上陈永民强调不允许拟发行上市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到3年时间就提出申报。拟发行上市公司如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必须运行满3年才能正式提出申报,因为各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必须是明确的意见而不是预计的结论。
4、关于返程投资的中外合资公司申请发行上市问题
为实现海外上市而存在返程投资行为的中外合资企业,如果又从外资架构重新变更为内资企业,并以该内资企业为拟发行上市主体。对该类公司,如在数次股权结构变化中无违反外汇、海外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管、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返程投资行为不会构成该公司申请发行上市的障碍。
同时,会议中陈永民指出,如果直接以实现海外上市而存在返程投资行为的中外合资企业为拟发行上市主体,则建议各中介机构慎重处理。同时,陈永民介绍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该类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中存在各种约定,架构不够透明,境内中介很难进行相关核查工作。证监会正在对该类公司的发行上市问题进行相关调研,研究这种架构的公司是否存在监管风险或法律风险。目前已报会的该类中外合资企业的审核工作已经暂停。
5、关于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出资问题
目前已申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以房屋使用权、拟发行上市公司资产等出资、验资报告虚假、申报前尚未解决出资不到位等情况。针对上述情况,陈永民提出以下几类审核观点:
(1)拟发行上市公司多年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如果验资报告无虚假情况,该出资不到位占比很小,该行为已被纠正且对公司没有产生不良影响,并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则对公司申请发行上市无重大影响。
(2)如果拟发行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未到位出资比例高、虚假的验资报告、申报时尚未解决等情况,则该类公司的拟发行上市将存在重大问题。
(3)如果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且未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后经过举报或审核中被发现,则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对于出资问题,申报文件中要如实披露,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中作出慎重的判断。对于上述(2)、(3)类情况,陈永民指出有中介机构认为如对别的股东无影响,经过纠正后就可以认定不存在法律风险,但要关注在出资过程中股东表现出的诚信问题,因为上市公司涉及到社会交易安全问题。
6、关于股权结构、股东人数等问题
(1)拟申报企业中不允许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况;
(2)申报后不建议进行股权转让;
(3)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对于2006年以前形成的该类股权结构,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是否可以针对某些情况予以认可,让拟发行上市公司保持原有的股权结构。
7、关于环保的问题
(1)严格按照环保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2)同时也侧重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环保的核查结论。中介机构核查中要关注环保设施、环保支出与实际情况是否匹配情况。
8、关于土地的问题
(1)生产经营用地一定要合法、合规;
(2)募投项目中有新增用地,必须签署了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的出让价格;
(3)拟发行上市的房地产公司,募投用地必须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发表于 2008-6-13 15: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liness: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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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6: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victory: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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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17: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一定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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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20: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在那里看到过的样子不过还是谢谢了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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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3 21: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不全,看我的。 2008年度被否企业案例分析省略!

第一部分 最新审核政策动向
1、审核时间问题:
(1)大家希望缩短审核时间,但是任务压力大。目前审核周期(从受理到发行)平均为半年,若再加快审核,质量会有问题;
(2)申报的季节性很强,在3月底、6月底、9月底非常多。去年分别是40家、20家、33家。今年 3月底申报100多家,有些企业可能在6-7月都拿不到反馈意见。
(3)为上市而上市,抢时间,反而不好,要有平常心态。
2、公司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
原来国企部分改制的问题开始死灰复燃,现在有些民营企业搞多元化却拿一小块部分改制。相近业务、配套业务一定要拿进来。
3、土地、商标要完整地进入上市公司:
4、上市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期3年可以连续计算的前提是:规范的有限公司。若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没有严格区分。则不认同连续计算。
5、董事、高管人员不能控股、参股其他同类业务的公司:
6、实际控制人变更问题:
(备注:笔者认为最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讲的更详细。但要注意,董事会股东会的记录签字的时间;持股比例最高的人的变化情况。)此处省略。
7、主营业务变更问题:
(备注: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最近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很详细,分20%,50%,100%不同情况)。
对于主业变化,有些机构认为满了2年多就可以报了,理由是加上审核期正好3年,但是这样不行!必须要满3年才能申报。
8、高管变化问题:对于总裁、财务总监、董秘的离职,中介要慎重判断。
9、拟海外上市现回归A股的问题:
现在有很多原来想海外上市的准备国内上市,对于这部分企业,原准备红筹模式,把控制人变为BVI公司的,现想回归A股,用境内主体上市,若是把中间层去掉、恢复内资状态且无重大变化的,则可以A股;若保持外资框架不变,想境内上市的,则有争议,因为透明度太低,对于其资金流转很难核查,大家心里也没底,正在研究。若2006年商务部10号文之前审批通过的外资框架,要回A股,需要慎重处理;若因为该文件规定没能获得商务部审批的,反而恢复内资身份容易。另外,对于架构的还原,有些公司能做,有些公司可能就做不了。
10、历史出资问题:
对于历史上存在的出资问题,正在研究。比如:
(1)出资未按期到位
(2)出资方式不合适
(3)用证券经营特许权出资的
(4)用房屋使用权出资的
(5)用合同权益出资的
(6)用本公司财产重复出资的
(此处领导强调:证监会关注诚信问题,诚信对商业社会的作用很大,要从严把关。出资不光是股东权益问题,不是股东同意就可以了,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
验资报告要如实反映出资事实,但是有些验资报告都是假的。
历史的出资问题要区别对待:
(1)若时间短,以前没到位,或者没及时办理,后来到位了的,没有虚假出资的,如实披露且纠正的,可以不构成重大影响;
(2)若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的比例较高的,对报告期审核有影响。
对于申报之前没解决,申报之后被举报的,一旦发现,严格处理!(原话)
11、股权清晰:
不允许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历史上有的,申报前必须落实到明确的个人;有些准备信托计划投资持股的,不行。不允许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公司申报材料后,不宜再发生股权转让,若发生,中介机构重新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对于工会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子公司股权的,可以不要求清理。
12、股东超过200人的:
(1)200人为最终股东的累计计算(含间接持股),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的案例不具推广性。
(2)有的股东上千人,存在很大纠纷隐患,告状信多。若是2006年《证券法》前发生的,建议暂不要做清理(因为清理后,可能形式满足要求,但是实质不满足要求)。证监会正在研究,大家可以等待政策出台。
13、土地问题:
生产经营场所的土地一定要合法。募投项目涉及到土地的,必须在申报前拿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价格必须是明确的。有些目前没拿到的,不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上市要求更严,要转让合同+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因为国家的政策是“节约土地资源”,这些要素是重大影响。
14、环保问题:
(1)证监会极其关注环保问题。污染企业,省级环保意见;跨省的和特别规定的,环保部意见。
(笔者备注,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7〕105号,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备注: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环保核查工作,由环保部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2)对于历史上环保出过问题的企业,证监会重点关注。
(3)中介机构推荐这些企业时,要很慎重。证监会也要求中介核查,另外关注环保设施、环保支出和费用是否一致
(4)对于环保举报多的,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不可能过会。
15、分拆上市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能是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暂时不允许。正在研究政策。举例:典型例子,赛格导航,很好的企业,没法上市。
(笔者备注:以前出现的启明信息002232,清华同方下的泰豪科技、马应龙应该为特殊案例。一个公司可以下属几个上市公司,但是目前,上市公司下不能再有上市公司。)
16、对于关联交易的态度:
关联交易可以存在,但是要证明:1、必要性;2、定价公允性;3、关联交易是逐年减少而不是增加。
17、对于财务指标刚刚达到的企业,重点关注!
18、募集资金投向
除平常经常关注的因素外,还关注:1、有没有能力用那么多钱?;2、如果募投后产能扩张较大,企业有没有能力销售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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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21: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浔阳公子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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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4 22: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行情

发审委的严厉,有道理,提倡诚信,真实可以提高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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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17: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最前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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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1: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材料,支持一下: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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