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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激励——备忘录2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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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5: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忘录2号规定,“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指所募集资金已经到位;资产注入实施完毕指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

这里有两个问题:
1、重大事项中是否包括公司债券的发行?
2、“实施完毕”是否包括中途终止的情况?
发表于 2011-1-20 16: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1、重大事项不包括发行公司债
2、中途终止也应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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