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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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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0 16: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2)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精神,对不属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法人取得的数额,比照上款办理,即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分。

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那么,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得税率不一致,整体变更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到底需不需要补税?
发表于 2011-1-20 1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点评

2楼说这段话,所指何处咧?能否详细说明下,谢谢。  发表于 2011-5-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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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行的税法,在这种情况下,法人公司是不需要缴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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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1 15: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也觉得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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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2-11 16: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上面的规定在新税法出来后就被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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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1 16: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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