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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10再融资被否原因(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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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7: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不予核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1485号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10月18日举行2010年第18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你公司的申报材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白城电厂投产预计年需燃煤约450万吨,并且全部煤炭由关联方露天煤业供应。白城项目投产后,在不考虑其他项目建成投产后煤炭供应增加的情况下,预计你公司从关联方露天煤业采购煤炭总量的比例将约为50%,关联交易金额和比例大幅增加。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第二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不予核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和业务
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的决定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 10 年 6 月 13 日举行20 10 年第 21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 , 依法对你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 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标的资产有明显的违章建筑,资产存在瑕疵;酒店信息化和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两项业务未来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与国资部门的政策要求是否相符并不明确;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薄弱;你公司托管24家酒店,其托管收入能否覆盖相应的成本支出、托管的具体措施、各酒店管理公司的整合计划等披露不清晰。
  并购重组委 认为,上述情形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 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 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对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 作出 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 年 六 月 二十九日
  

关于不予核准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867号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6月18日举行2010年第9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未按照有关规则披露。发行人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将与关联方发生大额关联交易,该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 2011-1-24 23: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还有更多的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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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5: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上海联芯科技公司从事芯片开发业务,其主营业务与你公司子公司大唐微电子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同时,你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加你公司与上海联芯科技公司的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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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16: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看到您们奉献出的“大餐”,这个五一就更加有意义、有收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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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4: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会里对关联交易很重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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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01: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不予核准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决定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1年5月23日举行2011年第15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增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未充分说明重组方案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充分说明标的公司土地权属状况及本次交易国资批文的有效性。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的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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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01: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不予核准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11年3月30日举行2011年第6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标的资产正常生产经营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风险;资产评估依据不充分;未就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双主业的能力进行说明;未就标的资产历史转让过程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说明。
并购重组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的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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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希望楼主有更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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