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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10创业板被否原因(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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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7: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9月13日举行2010年第5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总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16%、44.86%、44.22%和65.65%,该远期外汇合约交易是以赚取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受客观因素影响,远期外汇交易收益能否持续并保持稳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大客户提供服务而取得的备考收入占备考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76%、52.90%、73.12%、71.42%,且服务协议采用一年一签的形式,未来能否持续稳定获得主要客户的服务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9月13日举行2010年第5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明显,净利润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原材料成本及制造费用大幅下降等因素,上述事项能否持续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不予核准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6月28日举行2010年第40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2009年度,申请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731.52万元,对工程爆破业务及单笔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存在重大依赖,上述业务持续获得订单存在较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6月25日举行2010年第38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申请人2009年度较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较大,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依赖于海运费用、佣金费用和部分外协加工产品的加工成本大幅下降,上述事项能否持续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6月23日举行2010年第3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关联方持续向申请人提供生产所需大额资金并赊销重要设备,申请人亦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贷款担保,申请人与关联方频繁发生产品相互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一直延续到2009年10月;申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持有关联方常州绝缘材料总厂97%股份,部分人员兼任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独立性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6月25日举行2010年第37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你公司与部分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存在相似性,且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存在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不予核准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6月4日举行2010年第31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申请人报告期内简单加总的主要产品的产量逐年持续下降,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持续下降,且募投项目大幅增加现有主要产品的产能;报告期内全部三家子公司均为亏损或微利。上述问题可能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5月17日举行2010年第27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报告期内,申请人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07年度并计入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182.6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8%、13.12%;调减2007年度并计入2008年度净利润517.7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2.49%、40.06%,且该调整事项发生在申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说明申请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5月17日举行2010年第27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所处行业竞争激烈,申请人的子(分)公司中,除了华东地区外,其他绝大多数亏损,申请人报告期来自华东华中地区的收入都占90%以上,其他地区的业务发展缓慢,无法对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与中国邮政集团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签订了服务期达五年的总价格为2950万元的业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所附的价格清单,主要服务内容按每年报价为253万元,现场服务按每人每天0.8万元计算,申请人在2009年度即确认了1260万元营业收入,依据申报材料无法判断上述营业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现场的陈述也没有消除对该营业收入确认的疑点。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4月30日举行2010年第23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国内医改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给发行人带来发展机遇,但此行业门槛较低,申请人目前只在安徽省有竞争优势,存在丧失竞争优势等风险。申请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其现有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是否相适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5月14日举行2010年第26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申报后,申请人及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受到举报,保荐人核查不充分,无法澄清有关举报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原材料成本及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呈反向波动且缺乏合理解释,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六月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4月23日举行2010年第21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民用产品收入增速趋缓;工业产品进入市场较晚且规模不大,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存在丧失技术领先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是否相适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不予核准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4月20日举行2010年第20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对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包世界与其他三位自然人于2006年3月8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埃佩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EPIS Group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埃佩斯集团)并持有42.5%的股份。该集团于2006年9月13日在中国境内出资20万美元独资设立了北京埃佩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佩斯),包世界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北京埃佩斯的实际控制人。包世界2009年3月16日辞去上述职务,2009年6月9日将其持有的埃佩斯集团42.5%的股份转让给与申请人无关联关系的李英。上述期间,该公司与大庆油田和塔里木油田签有六个业务合同,该等合同所涉业务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申请人早在2002年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自2006年开始兼任北京埃佩斯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自己和他人经营同申请人相竞争的业务,且同业竞争长期存在,申请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不予核准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2010年4月16日举行2010年第18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及披露的情况,你公司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对你公司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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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08: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不错,证监会网上就有全部不予核准的决定的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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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有心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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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00: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太好了  谢谢 感谢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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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1:5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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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10: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没有证监会公布的2010年IPO被否原因的全文啊?不止是创业板的 我在证监会网站上怎么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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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0: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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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5: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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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21: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多谢,群策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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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4 15:2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哪个栏目的专门公布这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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