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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析] 香港注册PE在内地投资退出税收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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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0 20: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一个问题:
国税函[200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中讲到:
(二)转让其他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

而香港利得税是属地原则,即仅对从香港以外取得的利润不予征税。

是否可以这么理解:香港注册的PE,投资内地企业不超过25%的股权时,退出时的收益不用交税?

谢谢!




补充内容 (2011-2-21 12:33):
谢谢版主。有个地方笔误了“香港利得税是属地原则,即从香港以外取得的利润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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