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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媒体] 基金法修订草案允许从业人员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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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23: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2月21日 21:45 来源: 一财网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2月21日从相关渠道了解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下发到各个监管机构和基金公司征求意见,其中对公募基金公司的规定有诸多创新之举,包括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是件好事。”好买基金网总经理杨文斌对记者表示,从情理上说,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政策的投资需求,只要交易过程是透明的,法律上应该赋予他们这项权利。这个改变符合“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思路,也是国际化的体现。
  他介绍,国外基金行业采取的是申报制和备案制,法律上允许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各个公司再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定,较为宽松的公司对员工的投资行为进行备案,或者提出诸如“持股时间需超过半年”等细则要求,也有一些较为严格的公司不允许员工买卖股票。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对各个基金公司的管理和风控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律是个框架,还要有相关的细则匹配。比如申报、登记、审查、处置这几个词就有很多讲究。是必须买公司股票池之外的股票,还是只要自己的基金不买的股票就可以?反向交易、拉高出货等这些涉嫌利益输送的行为如何通过公司的管理章程去规避?这些问题都是业内进一步探讨的细节。”
  除了允许基金从业者炒股外,草案还对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大的改变是第五十九条,不再禁止基金买卖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它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的股票或债券,以及基金管理人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而是规定从事该投资活动时应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批义务。

发表于 2011-2-22 11: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一种进步,但是如何防范利益冲突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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