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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由市国资委转变成省国资委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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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国有企业原先的实际控制人是市国资委,准备实施增资扩股后,由省国资委下的企业增资入股。其实际控制人由市国资委转变成省国资委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如果不是,相关法律依据是那一条了?  谢谢
发表于 2011-2-28 11: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位于同一省内国企之间的转让,可以被视为是“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不同主体间发生的转让”。但不同省国企之间转让,以及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之间的转让,不能被认为是“同一主体控制下的不同主体间发生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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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3: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认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参考文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五条:
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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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istone + 6 原则上认定变更,实务中可事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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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5: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正解。跨省或省与国家国资委之间,才视为实际控制人变更。
我们有案例,就是因为省国资委与国家国资委之间的划转,不被认定为同一控制人,因为豁免申请不被批准。但省国资委与市国资委之间的划转,是可以认定为同一控制人的。
至于法律规定,目前手头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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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wg + 2 + 2
伤心者何夕 +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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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7: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是增资的结果,不是无偿划转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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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正确,还有一个条件:必须是无偿划转。所以这里认定为未变更还是有难度的。  发表于 2011-2-28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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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28 21: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国企的第一大股东是市国资委下的另一家国有控股公司。之后,由一家省国资委控股的公司用现金入股,成为第一大股东(两家国企都是同一个省的),这个情况是否属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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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22: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enyq820 的帖子

实际控制人变更

1、本案例不属于使用意见的无偿划转,所以不能按照适用意见判定为实际控制人未变化。

2、从实质来看,控制权:基于控制权的不变,可对公司未来发展做出一致性的预期。

市国资委变更为省级国资委,不同级别的国资委可能直接导致公司发展规划等变更,不存在一致性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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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应视为变更。  发表于 2011-3-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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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6: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1-3-1 16:33 编辑

考虑到6L说的情况,适用意见1号文就不适用了。但1号文是否适用只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国有资产的归属和最终的“实际控制”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各级国资到底是谁的?

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资产,是就归市政府所有吗?
(如果如此,从市国资委到省国资委,则是实际控制人变更。像西方联邦制国家一样,州产是州产、联邦政府财产时联邦政府财产,泾渭分明。例外情况即是根据1号意见,“视同”没有变更,但仅是归口部门ZJH的“视同”)

Or,实际上,省内各地级市国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资产,其实都最终归属于省国资委及省政府,并由后者“实际控制”?
(如果如此,即使考虑到6L说的情况,上述变更仍然不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原来说是市属资产、市国资委管理,其实也就是帮省里管理呗。以国情而论,管你县属、市属,省委常委会or省长办公会一道公文下来,谁敢抗命?没有组织纪律性啦?所以,谁才是实施实际控制呢?)

不过,道理讨论是道理讨论,实际操作还是看沟通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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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6: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补一句,如果认为“市属”国有资产就是最终归属于市政府,那么在实务中常见的由省政府出文确认 “市属”国有资产在历次改制中没有流失 的所谓兜底文就是无效又没用的了。

都不是省政府(及省国资委)的东西,你兜个啥底?
省政府(及省国资委)都没有相应权利,你放弃主张,压根没用没意义呀?

同样,道理讨论时道理讨论。实务中,省级兜底文就是ZJH需要同级政府机构来替它承担责任,和权利、权属压根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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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了您的回帖,但没学到具体操作方法,有点遗憾。  发表于 2012-7-1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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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6: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口去年上的那家就是这种情况,不认定为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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