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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以货币出资置换实物出资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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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12: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依据公司法以全部实物出资,全部实物出资的方式是满足当时的公司法规定的。

       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发现部分出资中房屋所有权无法过户,股东就以现金补足置换了该部分房屋出资。

       请问这种置换行为违反不违反2006年公司法:货币出资不能低于30%。

       06年新公司法179条有明确规定,即在增加注册资本时,要依照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的规定,但并没有说明在置换时也要满足该项规定。

       请教各位老师,是否有上市公司类似的案例。即在新公司法实施前实物出资,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又以货币置换出资的案例。
       谢谢了,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11-3-3 2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个角度看:是公司将原出资的实物的资产出售给原股东,只要能证明出资实物的价值与现金相当即可
关于实物出资未办过户,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出资到位,只要证明该能实物系由公司实际使用,并非出资不实,仅是形式上有瑕疵。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解释三》对未办理过户的实物只要以后到位是予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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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ekice + 1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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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08: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很多,参见投行小兵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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