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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第43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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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2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我的理解是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知是否理解准确?

2、在审核公司工商调档资料时,发现公司章程里面计算的出资比例不正确。我举个例子,比如A、B、C发起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实收资本100万,其中A\B\C分别以现金40万、20万、20万认缴公司40万、20万、20万注册资本。后来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同意A以30万货币资金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0万。由此计算出的增资后A的出资比例应为70/130=53.85%。但是公司章程修正案里面,可能是为了简便,将A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表述为54%(取整数了)。那么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以54%为准,还是以70/130的值为准。

谢谢
发表于 2011-3-21 07: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有限公司层面,从结果上看是没有区别的;如果是股份公司,涉及到累积投票或许对决议有影响。纸上的比例当然是为了方便(股份公司股权比例细化之后,偶尔是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真到较真的时候当然要以真实比例为准,真金白银的出资,凭什么不这样?呵呵。
个人觉得应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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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09: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1、章程无其他约定的话,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ABC三人出资楼主可能误写了,加起来不等于100万。取整一般影响不大,但是在行使表决权达到三分之二、分配利润等取整与不取整可能产生两种结果的情况下,则有可能会被严格按照不取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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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0: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红按实缴 其他按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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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3: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1.这个出资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
2.至于所举例子,法律不是规定有限公司表决权行使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吗?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3.85%完全可以行使54%的表决权,甚至可以行使60%表决权。这个股东各方认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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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1: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回答不够严谨,除了分红,表决权的行使也应按实缴比例行使,分红权、表决权作为股权的表现行使,为何就这样随意区别对待了呢?(当然,章程另有规定的,则另说)
此外,表决权的行使也应以实缴的比例为准,不能因为登记的有误差,就按登记的执行。当然,多数情况下没有实质区别,但若涉及到关键点(三分之二)时,必须严格按照实缴比例计算表决权,而不是错误的工商登记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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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4: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将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具体到本例,如果章程没有约定54%的表决权,那可能是工商备案时数据错误,需进行工商变更,但并不因此成为会议表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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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1: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第43条之规定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突破了出资决,因此,既包括人数决(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解答(2007)》),也包括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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