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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视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核心人员低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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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23: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oshistone 于 2011-3-21 10:17 编辑

各位:提出一个问题讨论下
拟上市公司基于激励的需要,公司高管层、核心人员通常在上市前以低于其他战略(财务)投资者的入股价格认购股份,甚至以低于账面净资产的价格(相对较少,通常等于账面净资产,但低于外部财务投资者价格居多)。
问题:拟上市公司目前普遍存在未确认股份支付的激励成本,如果考虑激励成本,会带来几个问题:
(1)影响申报期的业绩;
(2)如何计量股份支付的激励成本,《股份支付》准则要求采取公允价值,因此,个人的几点判断:
a、如果存在可比的同次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以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为公允价格计量;
b、如果没有可比同次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可采取估值方法(市盈率、市净率、NPV)确定公允价值,或参照类似企业的价格,但不应参照已经上市的指标。
c、最后,参照每股净资产确定公允价值。
目前普遍存在:拟上市公司很少确认该部分激励成本,该问题也引起审核的过多关注!应该如何处理?

我(oshistone)帮楼主编辑了下,以便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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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0 23: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提出一个问题讨论下
拟上市公司基于激励的需要,公司高管层、核心人员通常在上市前以低于其他战略(财务)投资者的入股价格认购股份,甚至以低于账面净资产的价格(相对较少,通常等于账面净资产,但低于外部财务投资者价格居多)。
问题:拟上市公司目前普遍存在未确认股份支付的激励成本,如果考虑激励成本,会带来几个问题:
(1)影响申报期的业绩;
(2)如何计量股份支付的激励成本,《股份支付》准则要求采取公允价值,因此,个人的几点判断:
a、如果存在可比的同次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以战略投资者的入股价格为公允价格计量;
如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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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0 23: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因操作失误,没有发表完全,补充如下:
如果没有可比同次战略投资者入股价格,可采取估值方法(市盈率、市净率、NPV)确定公允价值,或参照类似企业的价格,但不应参照已经上市的指标。
最后,参照每股净资产确定公允价值。
目前普遍存在:拟上市公司很少确认该部分激励成本,该问题也引起审核的过多关注!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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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0: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问题实务中较为普遍,也引起了审核关注,但大多数都没有按照准则的《股份支付》处理,一般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解释说明下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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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1 23: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只是解释说明下,个人觉得各方均不够严谨。既然财政部颁布的《股份支付》明确规定要求确认激励费用,已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都确认激励费用(B-S模型),存在明显的虚增申报期业绩的嫌疑。
而且,从实质重于形式来看这个问题,拟上市公司之所以能够以较低的工资费用(低于市场价格)聘请高管、核心人员为公司效劳,无疑包括了低价入股的因素。实质上,公司支付给他们的薪酬费用还应包括低价入股的激励成本。这个问题是很明显的,也是容易理解的,因此,个人觉得应该确认该部分的激励费用。证监会、财政部、申报会计师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不应虚增公司业绩,还原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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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4: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能简单解释了,如果这样操作就只能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我记得证监会还专门发过一个解释,就是对员工入股的,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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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能提供该文件否?谢谢!  发表于 2011-4-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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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1: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现在有按照股权激励处理的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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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请参见:《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
 问题7.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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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3: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并没有管理层以低于公允价值入股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进行规范,不知道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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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0: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aurycao 的帖子

刚刚披露的郑州新开普电子,就有实际控制人将股权以1元的价格等于是免费赠送给核心人员。
但是好像没有提到这部分是作为股权激励的。
“2006 年2 月28 日,新开普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杨维国将其持有的新
开普有限7%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70.56 万元)转让给付秋生,转让价款共计
人民币10 元;杨维国将其持有的新开普有限11%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10.88
万元)分别转让给刘恩臣3%、华梦阳2%、赵利宾2%、尚卫国2%、傅常顺2%,
转让价款均为人民币1 元。股权转让各方均于2006 年2 月28 日签订了《股东转
让出资合同书》。新开普有限于2006 年7 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
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按照那个解答2009年第一期来说,改制时候的净资产就不实,存在出资不足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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