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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47|回复: 5

借款利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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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17: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请教:一家拟挂牌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向个人借款,对个人支付了1000万左右的利息,但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请问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5-10-12 20: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追加补税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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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2 23:3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补税,不然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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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3 08: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牛牛上路 发表于 2015-10-12 20:39
追加补税呗

涉及到的补税金额太大,是否有其他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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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09: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逃不了补税的,金额越大,严重程度岂不是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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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13: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要补税的。
企业向境内个人借款:
《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向境外(港澳台)个人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提供或者接受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申报缴纳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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