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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载波资产重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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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5: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软载波报告期内资产重组方式采取承接被收购方员工的方式进行,与被收购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将被收购方注销,中间未支付任何对价,请问这种重组方式是怎么考虑的?其操作方式借鉴意义如何?感觉总是太对劲儿。
注:被收购方是其关联公司
发表于 2011-3-30 09: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1-3-30 09:20 编辑

这种合并方式在经济实务中不少见,只是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用这种方式合并就显得创新了。

载波等于不要那公司的资产了呗,人员接收过来,也就相当于承接业务了。如此可行的前提是那公司也没啥资产,技术型企业原来就轻资产,那公司连专利都没有,不涉及也不需要任何资产过户(如果有专利、土地等等资产,就不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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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2: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为关键的一点是,这两个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但是,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即便是轻资产的公司,采用这种方式也是很难操作的,因为作价不会只等同于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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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2: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从法律上讲,承接被重组方人员,只是属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企业重新签署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可以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由新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时,按该员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累计工作的年限补偿;另一种是原企业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原企业在注销前即应支付该笔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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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3: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情况下,采用收购股权方式比较方便、也好理解。采用接收人员、注销原公司(即所谓业务合并)方式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原公司可能涉税比较麻烦、原公司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若吸收合并进来可能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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