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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员工持股个人所得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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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0 09: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计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利息和股息收入的性质得以通过合伙企业上传至合伙人。
适用于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发表于 2011-3-30 21: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身份确定所得税缴纳
http://www.eshui.net/News/NewsShow.aspx?n=1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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