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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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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6: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keHou 于 2011-4-1 16:51 编辑

Duke注:大家一定要重视这份文件的内在分量啊,影响太大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校对:所得税司
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217日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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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20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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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0: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影响太大了。
国税函【2005】319号在今年第2号公告中废止,国税发【2008】115号文被神秘撤回,这下可知国税总局的倾向态度很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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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8: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录一篇文章的观点:
(一)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的作废,表明总局默示可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所得征税了,对个人该项所得征税的案例将不断出现。
(二)总局目前仅是“默示”征税而已,意思是各省可以对此进行征税,而并未如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一样“明示”征税,也表明由于现金流问题无法解决,总局并未完全下定决心,继续处于调研阶段,一些地区可能仍然选择不对该项所得征税,或者征的到的就征,征不到的就不征。
(三)纳税人对此的态度,应该认为总局取消了319号文件,就意味着可以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可以征税了,以此作为政策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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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花雪月 + 10
于是之 + 10
oshistone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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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0: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货币形式的出资都在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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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4: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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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6 13: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解的是,为何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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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4-20 10: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评论:
通过股权参与完成定向增发、向股权持有者输送利益的链条将被卡断,未来股权回购式定向增发将大幅减少。在借壳上市以及定向增发过程中,利益输送之大令人目瞪口呆,通过高估定向增发参与者的股权与矿权资产,低估上市公司的资产,向大股东廉价输送股权,而后通过股权短期交易或者变现,在市场上空手套白狼。而矿产、房地产估值随心所欲,一年前仅值亿元的矿山,一年后就可以估出几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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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非常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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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1: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特地查了一下,国税函【2005】319号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中被全文废止的,而国税发【2008】115号未出现在2号公告的全文废止或部分废止的目录中,但也没有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6号有效文件目录里面。现在国税函【2011】89号又是这种态度,国税局确实很难啊,也可以理解59号文的出台是多么的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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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jingjack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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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2: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该文在最后也提出征收的难点:
第一,个人对外投资所得缺乏现金流;第二,对该项所得征税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第三,对上市公司对个人持有股权定向增发征税,可能会影响股市稳定,影响重组大政。
因此,作者建议,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所得暂不征税,而是如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样,待个人转让股权时再行征税,同时可以仿照企业所得税,增加若干限定条件。例如,规定如果该项投资资产是可以折旧、摊销、作为成本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该按照其财产原值作为计税基础,从而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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