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披露的《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披露: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涉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85 号)第七十四条以及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分局(2001)昆国税外(免)字017 号《关于昆山飞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的批复》,飞力国际自2000 年开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2000 年、2001 年免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002~2004 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飞力国际成立于1993 年4 月22 日,1995 年10 月正式开业,经营期至2008年4 月已超过10 年,因此,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因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发行人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在企业性质变更的过程中,发行人履行了完备的审批程序,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同时,公司经营期超过10 年,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亦不存在现时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飞力国际作为一家物流企业,本身就不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为何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为何不存在补缴风险? 此外,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书申报稿披露: 四、报告期内公司执行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执行的法定税率: | | | | | | 第三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 定的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 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 | | |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自成立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所执行的税种、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生产性的问题同上,就不重提了。 问题在有效期限上,飞力国际的设立时间是1993年,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时间为2000年-2004年,飞力仓储的设立时间是2001年。怎么也没想明白为何从1993年就可以享受地方所得税。 做中介机构的,拜托给点专业精神行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