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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跨公司法和婚姻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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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12: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1-4-21 23:36 编辑

      一股东持有公司60%的股权,目前双喜临门,一喜是公司发展良好拟IPO,二喜是欲缔结良缘。在涉及到该股东持有的股权时,对未来股权收益的归属被纳入考虑。问题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对此是否属于收益及收益归属有不同理解,一种认为,股权的增值与孳息一样为法律意义上的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股权增值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也有观点认为,主要看夫妻有没有为收益做出贡献,比如股权分红,虽然是婚前股权,但是婚后,一方管理、经营自己的公司或股权,另一方操劳家务或在其他行业,各自的行为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都消耗夫妻共同劳动,当然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有观点认为“另一方操劳家务或在其他行业”,这么简单就获取了共同所有权,有些不靠谱,于情于理不能服人。各位大侠的高见如何?对此类股权在婚前如何处理方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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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CO + 20 + 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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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2 08: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COSCO 大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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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09: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想给老婆,做个婚前约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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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09: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规定已经很不错了
貌似N久之前,还有“家庭共同财产”,就是说,小夫妻分家的时候,80岁高龄的老父母也有权要一份,因为他们承担家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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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niu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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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6: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问题确实是个好问题。前天看到以后想了很久都没能有个明确的意见。惭愧。。。

个人感觉: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第39条)。分类讨论:

如果股东将来有意套现,即转让股权,那我认为转让属于处分(而非收益),在此即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处分,转让获得溢价的行为不属于投资行为,与“投资取得的收益”无关。换句话说,我个人认为此处说的“投资取得的收益”仅仅指股利。

如果单纯考虑股利,那我觉得司法解释条文中的“个人财产”应该是指婚后个人财产,此种情况自然没争议。但我认为在楼主说的案例中,股东的股权明显是婚前财产,是否适用此条很难说。

至于孽息的说法,之前我也曾在一个股权转让涉及股利分配纠纷的案例中想到过,但是网上搜索了一下,再结合几个律师的意见,发现大多认为只是理论上存在此种说法,法院在实践中不太会支持。

另外,宣布股利之后,股利的支付多被认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具有相对性。我总觉得婚姻法解释二这一条在法律上不太说得通。呵呵,愚见。

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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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6: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这个问题确实是个好问题。前天看到以后想了很久都没能有个明确的意见。惭愧。。。

个人感觉: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第39条)。分类讨论:

如果股东将来有意套现,即转让股权,那我认为转让属于处分(而非收益),在此即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处分,转让获得溢价的行为不属于投资行为,与“投资取得的收益”无关。换句话说,我个人认为此处说的“投资取得的收益”仅仅指股利。

如果单纯考虑股利,那我觉得司法解释条文中的“个人财产”应该是指婚后个人财产,此种情况自然没争议。但我认为在楼主说的案例中,股东的股权明显是婚前财产,是否适用此条很难说。

至于孽息的说法,之前我也曾在一个股权转让涉及股利分配纠纷的案例中想到过,但是网上搜索了一下,再结合几个律师的意见,发现大多认为只是理论上存在此种说法,法院在实践中不太会支持。

另外,宣布股利之后,股利的支付多被认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具有相对性。我总觉得婚姻法解释二这一条在法律上不太说得通。呵呵,愚见。

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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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niu + 15 + 15 我的初衷是想在约定和公证之外想办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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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5 22: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权来源于物权,又通过物权实现,不能简单认为股权就是物权。 这个地方传统的物权理论并不一定适用。实务中股权的收益被鉴定为收入的可能性极大,如果不想麻烦最好还是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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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niu + 15 + 15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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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问题很有偏见亚,在家操持家务也很累的,不比上班轻松的,我觉得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很到位。
股权分红肯定是算收入。在这里,我觉得可能要分清楚,在一个公司里面,股东是无需进行经营管理也不能进行经营管理的(这个来源于股东权与公司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理论),在公司里面进行经营管理的是董事会和高管。所以,我觉得这个股东没有必要心理不平衡,你是股东了,无论你是否以公司董事或高管的身份参与经营,你的股东红利肯定是作为收入算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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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ro + 5 + 5
madaniu + 15 + 15 + 15 + 15 + 15 我的思路果然有问题,joey123高见,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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