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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改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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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4: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有限公司名义股东20人,但实际股东几百人,为符合证监会上市要求,我们需要对该等股东进行清理,经公司内部讨论,最终确定将100人股东进行还原,考虑到有限公司人数不得超50人,且股份公司成立后一年发起人不得转让股份,可否先由20人将相关股权转让给100人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再由该100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请问各位大侠有无办理此类问题的经验或是否有相关案例?

发表于 2011-4-22 18: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jianjian1213 的帖子

不可以。虽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但实质上已经是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股东人数超过了50人上限,这样不符合规定,在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后,构成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上的瑕疵,届时不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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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22: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先将有限公司的被代持股东先设立公司,然后将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自然给新设公司以解除代持,然后再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这样做的坏处是,这部分股东面临双重征税(请查阅中国平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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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7: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问题就是最近处理持股会的问题里面的经常碰到的问题

听说有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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