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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546号 第一条已失效,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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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5: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hujun808 于 2011-4-22 15:24 编辑

国税函[1998]5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举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 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分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补充说明:
本法规
第一条失效
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第一条失效后,未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应该是那个规范性文件呢?
发表于 2011-4-22 22: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有很多,比如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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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9: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的没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目前还有效,我想问的是“未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应该是那个规范性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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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9: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hujun808 于 2011-4-23 19:39 编辑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楼上的说的没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目前还有效,我想问的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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