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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份合作制企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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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09:3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一家上市公司,欲收购一家企业,该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核心资产为一块地。
请问:该公司能否直接收购该股份合作制公司,(注:我印象中不能,请各位朋友帮忙找出法律依据)
若不能的话,请问哪种方式是成本最低?万分感谢!
发表于 2011-4-26 22: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股份合作制企业好像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适用,其甚至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如果核心资产就是一个块土地的话,那么直接收土地?
为了避免直接收土地带来的土地增值税的话,将其资产打包再注册为一个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子公司,收该子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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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09: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打包注册公司的做法,但是不能直接收购公司的股权。国税函【2000】687号文规定以买地为目的的股权收购同样交土地增值税。但是2011年国税局2号公告里废止与有效文件的目录里面都没有这个函的身影,比较诡异。谨慎起见,可以让上市公司对这家新注册的公司注资,变成这家公司的大股东,然后再通过其他途径收购原股东的股权,据说很多地产公司是这么操作的。谨供参考,欢迎大虾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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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0: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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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7 18: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各位大侠的热心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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