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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信息披露屡曝失实 上市公司遭受诚信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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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8: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披露屡曝失实 上市公司遭受诚信拷问
中国商报朱大军
4月7日,德棉股份虚假陈述赔偿案被法院正式受理。在此之前,因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07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德棉股份遭中国证监会警告处分,并处以30万元罚款,14名责任人被警告或罚款。而在这一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件中,投资者损失十分惨重,受违规消息的影响,德棉股份股价在2008年11月曾一度跌落至2.45元,造成投资者所持股票市值大幅缩水。
  近几年,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案件层出不穷。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直接关系着投资者的判断。公平、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公开有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然而,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有所规定,一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环节仍然存在信息过于简化、披露不及时的情况,部分公司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信息披露中甚至还存在虚假信息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

信息披露不通畅
投资者权益难保障

  低质量的信息披露,其直接受害人就是广大投资者。今年3月,有投资者就虚假陈述对中弘地产提出民事赔偿案。2005年4月29日,中弘地产的前身——科苑集团公布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其2001-2003年度会计差错进行纠正。公告一出,其股票立刻暴跌至每股1.99元,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而投资者因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将上市公司告上法庭,之前早有先例。2008年8月,九发股份因“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ST九发的股票价格出现了大幅下挫。同时,相关媒体公开报道关于*ST九发因“大股东占用资金”和“信息披露违法”已接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消息,其对*ST九发的股票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连续6个跌停板,很多投资者不得不忍痛割肉。同年9月,30余名投资者将九发股份起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额达到855万元。
  几乎每一次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曝光,都会引发股价的急速下跌。
  2007年,杭萧钢构344亿的“天价合同”和安哥拉的宏伟项目被查明不过是一个镜花水月般的美好陷阱。而在此之前,受利好消息影响,杭萧钢构已经经历了辉煌的12个涨停,当信息造假消息一经曝光,连续的跌停让投资者们措手不及,从一路凯歌到急转直下,人们仿佛坐了一趟心惊肉跳的过山车。2009年5月,持股已经两年的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杭萧钢构与118名投资者达成了协议。100余位原告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回顾本次案件的历程,过程可谓百转千回,从2007年5月的集体诉讼,到2009年的最终赔付,其间经历了“暂停受理”、“中止诉讼”等一系列波折,投资者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轻松。

信息披露不畅
缺失的是企业责任

  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是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然而,有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可以最大程度地获取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总是遮遮掩掩、言不由衷,甚至造假、虚报,凭空捏造利好消息,诱使投资者判断错误。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既要面对搜寻和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实的压力,又要面对上市公司信息供给不足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遭受损失。而这些现象,显示的是上市公司企业责任的严重缺失。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说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息披露的真与假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在社会和市场上的声誉,它深刻地反映着上市公司的诚信。证券市场是讲究诚
信的市场,没有诚信的上市公司就无法在证券市场安身立命。尤其是在近几年,一系列与信息披露不畅有关的事件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投资者对信息不透明、不诚信的公司渐渐敬而远之。而一旦信息披露问题被查实,企业往往也要受到各种处罚,并要做好与投资者对簿公堂和股价大幅下跌的准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一时的侥幸换来的经常是惨痛的代价。
  因此,对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而且还要主动做好充分性的信息披露。这是企业的重要责任与义务,更是稳定长久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增加违法成本
重拳规范市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屡出问题,但是却屡禁不止,其原因何在?又该如何有效地规避呢?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2007年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开始实施。
  然而,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却依然在信息披露环节出现问题,除了暴露出监管上还需加强外,处罚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旦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给投资人造成损失以后,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特别是民事救济,并且在处理信息披露相关的案件时,一般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而极少追究刑事责任,让不少企业感觉“不疼不痒”。
  一位证券行业资深律师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解决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上,要充分发挥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因为舆论更为灵敏、直接,甚至在事态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可产生效果,清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在真实情况上的信息不对称,规避投资者损失。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普通投资者的追偿机制、法律诉讼机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例如在美国等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一旦发现信息披露缺失,其直接的反应就是集体索赔和起诉。由于投资者无须为集体诉讼支付诉讼费,而且,如果索赔成功,发起的律师行将获得约占总赔偿金额30%的分成,这就极大地鼓舞了律师行和投资者的诉讼热情,这无疑意味着公司信息披露缺失的成本大大增加。
  通过梳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发现,在近6个月内,有3家企业被公开谴责,5家企业被公开处罚,7家企业被公开批评。对于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公开处罚、公开批评已经司空见惯这一现象,业内人士认为,公开谴责与公开处罚、公开批评是很好的处罚方式,但处罚的效果不强;同时该人士建议,应该对受到公开谴责与公开处罚、公开批评的公司和相关人员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理,比如如果上市公司受到两次以上的公开谴责与公开处罚、公开批评,就应该让其退市。http://www.cb-h.com/news/sbqydb/2011/426/1142685ECHHAH7FG36830_2.html

发表于 2011-4-27 14: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社会哪,诚信不行的何止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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