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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性质变更及补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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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20: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1-5-10 22:31 编辑

有一个企业A,股东B占49% 的股权份额,外资股东C占51%的股权份额,A满足中外合资企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历史上,股东B实际控制A公司,而控股股东C只在A任命一名财务总监,并不派驻人员进驻A董事会。现在,B要将C清出公司A,公司A的实际控制人没变,但控股股东改变了,若A要上市,那A公司只能在B将C清出公司三年后才能上市么????另外,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改变,是否需要补税?。同时,恳请达人说说主营业务改变的标准是什么?(最好能给出规范性文件)急!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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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21: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税是外资退出,且不满十年时才有要求,如果已有十年,无需退税。
将C清出公司是指将其股份收回至控制人名下吗?
我理解是无需等三年,此外,如果有补税的问题,又担心三年时间的话,个人建议:
实际控制人(如有国外永久居住权的话)或其海外关联人(控制人本身无海外永久居住权的话)在海外收购C所持的该部分股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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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7: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只是控股股东改变了。。实际控制人并没发生改变。无需等三年: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注意不包括监事,创业板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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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0: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合并引入新业务,判断主营业务是否变更的适用第三号意见。企业经营延伸出现的新业务,应该还没成文规定,保代培训“同一种业务”的把握为准吧,培训认为同一种业务是指同一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即1)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业务;2)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3)面向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商的业务。一种业务之外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口径的其他业务收入、利润占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不超过30%(创业板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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