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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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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6: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高手一个问题:
A为拟IPO企业,其股权结构为:国有全资企业B持其50%股权,另一国有控股企业C持其5%股权,其它股权均被民营企业或自然人持有;
国有控股企业C为已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为:某市国资委持其50%股权,剩余50%股权为机构或社会公众持有;
假设A此次拟公开发行10000万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A企业1000万股国有股应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
我的问题有:
1、B和C企业各应转持多少万股?
2、C企业部分股权由机构或社会公众持有,如何保证国有股股权转持后机构或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

认真读了《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也没读懂,请各位高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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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7: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1. 粗略计算B转股909万股;C转股91万股。
2. C为控股,按持股比例,非国有股东承担了45.5万股转股义务。因此,国资委应计算这部分股权对应的价值并给予非国有股东补偿。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比如直接给非国有股东补偿(如果是现金,资金从哪里来?)、或者以C公司的分红逐年补偿、或者不履行转持义务,直接向中央金库一次或分次上交45.5万股对应的价值。

点评

我赞同flarechao这位朋友的观点,实际是由C划出45.5万股,而C的国有股东应补偿给非国有股东的是45.5*50%的股权或者相当的现金。  发表于 2011-8-12 18:45
感觉不对。C转股数应为45.5万股,期待大家再讨论。  发表于 2011-5-10 23:52
没有读懂,能不能在详细点,谢谢!  发表于 2011-5-6 14:34
明白了,谢谢版主!  发表于 2011-5-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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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9: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赞同fushengbin版主的计算,但C是否可以上市公司的名义申请不履行转持义务呢?
我看中信和海通下面的直投公司好像都没履行该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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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20: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
C公司属于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它的转持股份不是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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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21: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关于豁免的情形,我记得最近财政部下了一个文,没有仔细研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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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2: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豁免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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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3: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fushengbin兄,请问是哪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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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5 14: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
《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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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0: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信、海通直投不履行转移义务应该发生在财政部豁免创投机构义务那个文之前,不知道依据是啥还是特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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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6 00: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JT问一下,LP制股东一般是如何计算呀?

比如LP制的产业基金,一家全国资LP持75%,一家全民营LP持20%,非国有GP持5%。是按照整个基金总份额计算,国资占75%,认定产业基金持股系国有股? 还是追控制链条,GP非国有就产业基金持股都不认定为国有股了? 或者像有些人说的,因为是LP制,就量化到各份额持有人,产业基金持有股票数*全国资LP份额比例75% 作为基数,抽10%给社保?

绵阳基金、中比基金都没转持,但人家也不披露GP,无从判断它的份额比例是啥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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