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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关联交易的认定--一个奇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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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9 19: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辈们,晚生遇到一个奇葩案例,请大家多发表意见。
拟挂牌企业A,因为与一家客户B老板关系较好,所以8月股改时将其引进成为5%以上股东+董事。挂牌时作为关联方披露,
无异议。
然而,该老板之前的公司B在2013、2014和2015年上半年均与挂牌企业A有交易往来,该老板在7月退出B。
请问:之前的A/B间交易需要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吗?当然披露最好,只不过B在期间内欠A货款,且B还向A直接拆借资金(无息),有些说不明白。如果不披露,股转公司会对此要求反馈吗?
发表于 2015-10-30 15: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点看不明白,但是觉得如果他们之间的关联交易能合并抵消话就不算关联方交易了,但是如果没有抵消就是关联交易,需要披露,关键是觉得他们之间这样的安排有点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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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30 16: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行小兵 发表于 2015-10-30 15:11
有一点看不明白,但是觉得如果他们之间的关联交易能合并抵消话就不算关联方交易了,但是如果没有抵消就是关 ...

两家资金都紧张,B公司暂时还不了欠款,有占用挂牌企业资金的嫌疑,特别是还借款给挂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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