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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媒体] 保荐人做假或重大遗漏将受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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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7 11: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6日表示,证监会于4月29日正式发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并于即日起施行。《规则》明确,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证监会曾于去年底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二十多家上市公司座谈听取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最终,证监会共收到书面意见四十多份。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证监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合理内容予以采纳吸收。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为此,《规则》的正式发布稿中加入了一条作为第六条: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对追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执业的法律责任高度重视,一旦发现信息披露案件中涉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负有责任的,证监会将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该负责人还表示,随着《规则》的出台,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认定工作,加大力度打击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时引导和督促有关责任主体更加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程度,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发表于 2011-5-28 12: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与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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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3: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难有动真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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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uoqing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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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09: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界定重大遗漏?责任方怎么确定是拟上市公司还是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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