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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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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7: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公司准备IPO,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大股东低价转让自己的股权给公司员工,同期有PE高价入股,公司将此作为股份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员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各位大神求赐教
发表于 2015-11-5 17: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1、税前扣除。相关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2、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2014年第6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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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23: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因此,个人认为员工需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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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5: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库存股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股份登记至员工手上时,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科技企业,有减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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