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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定价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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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3: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看到一个帖子描述案例说:【最近刚做完的案子,A公司拥有一块土地,要将其中的一部分转让于B公司,因考虑到土地增值税较高,就采取公司分立的形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2003]184号)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
   具体操作:A公司以土地账面值进行分立,派生设立C公司,股东和持股比例与A公司保持一致,然后由B公司按较低的价格收购C公司的股权,但同时约定,由B公司以较高的溢价对A进行少量的增资,然后由A公司的股东对B持有的股权进行收购。
这样既少了土地增值税,又免交了契税,还减压少了所得税,可说是一举三得。】

觉得这个做法很神奇,疑惑的地方在于,A、B间前后交易价差怎么去解释呢。。。。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5-11-6 14: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C的转让价格认定为不公允,特别是C的主要资产为土地,认为是规避土地增值税,具体可百度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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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6 14: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税务局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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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8 14: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不公允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应税金额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市场价格为100万,A和B通过以上设计以10万完成交易,那么税务机关有权以100万认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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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09: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定价公允不公允要以交易价格和评估价格孰高为准,如果评估可以评那么低,税务机关也不会有异议。只是,没有开发的土地当地允许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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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0: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的太明显,容易被税务局认定只是为了避税而进行的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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