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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低于土地保护价出让土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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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0: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普遍,在企业与国土局签完正式土地转让合同后(一般是当地最低土地转让价),政府会与公司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如工业园区的园区管委会或县政府等),价格远低于转让合同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发布)
(四)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务过程中,各位同仁是怎么对待的?
小弟这里一个方案是:由企业补足差额,再由政府以其他补贴类型返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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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0: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需要补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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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是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款,然后政府以某一名目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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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10: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就会有一种情况,企业在未按时缴纳土地款的情况下取得了土地证,是否需要政府出承诺,不追偿延期支付款项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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