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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014|回复: 3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自查报告中的“相关事实发生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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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3: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gemini13 于 2011-5-20 13:32 编辑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各方应提供二级市场交易自查报告。对于自查报告,具体要求
归纳
如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提交:
1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
2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
3 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4 )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相关事实发生日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的自查报告(包括法人自查报告和自然人自查报告)。

请教一下:(4)中的相关事实发生日是指以下哪个日期:董事会预案决议日、董事会报告书(草案)决议日,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日期?

多谢各位。




发表于 2011-5-20 14: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本人参与的实例理解,应为董事会预案决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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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1 11: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董事会预案决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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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1: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意见,为董事会预案决议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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