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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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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0: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要收购该公司100%的股权,董监高的股权转让就会受限,有无法律、法规规定在收购时可以排除适用该条款的规定,有没有这样的案例
发表于 2015-11-12 10: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对于上市公司要求吧,没上市公司你收购多少都没人管,只要对方愿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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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2 10: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chudongpo 发表于 2015-11-12 10:58
这个是对于上市公司要求吧,没上市公司你收购多少都没人管,只要对方愿意出售。

收购方是上市公司,会受到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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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出售方不是上市公司,就不会受到该条款的约束。不然上市公司搞重组收购,收的都是未上市的企业,如果受限的话,就做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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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2 19: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制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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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09: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5-11-12 19:16
改制为有限公司。

哈哈!还是版主非常的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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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8 20: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上市公司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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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6 11: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某一股东100%持股, 就不再属于上市公司概念了,所以针对上市公司,100%收购以为着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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