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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 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管计划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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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0: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总结下主问题:目前券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管计划的比例限制是多少呢?有没有其他规定对这个问题清晰解释呢?
以下是自己找到的一些相关规定: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中规定了券商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超过5%,同时,备注中注明权益类证券包括信托产品、集合理财产品。是否意味着:券商持有一种信托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总市值的5%,即券商自有资金做不了信托计划1:4的结构化。这与实务中明显不符。怎么解释和理解呢?

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6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13〕28号)中第二十二条规定: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是否表明废除原2012年的《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

总结下主问题:目前券商券商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管计划的比例限制是多少呢?有没有其他规定对这个问题清晰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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