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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地出资、成立日期倒签、多出资返还——合肥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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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4: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9日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发起人以划拨土地出资的有关情况:
①合肥城建设立时,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以合土管[1998]169号《关于确认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确认,作为出资投入公司的国有划拨土地为五宗,面积合计为2,366.35平方米,土地用途分别为商办及商业,土地级别均为一级,土地使用权评估总价值为1,076.79万元;根据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身)出具的皖评字(1998)07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评估基准日1998年3月31日,上述宗地上的房屋面积为3,307.60平方米,评估值为8,936,638.20 元;作为出资投入的上述房地资产评估总值为19,704,517.2 元。
②合肥城建对上述五宗土地(含地上建筑物)作了如下处置:
A、2000年4月29日,合肥城建与朱斌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将合肥市城隍庙入口商场(房屋建筑面积2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11平方米,为上述五宗国有划拨土地之一宗)售出,合同价款为1,682,760元,上述出售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B、2002年7月1日,合肥城建与合肥城改办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另外四宗土地(含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合肥城改办,转让价格按照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皖国信评报字[2002]第16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并经安徽省财政厅财企[2002]1058 号批复确认的评估价值确定为1,850.11万元。2002年8月13日,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资产转让协议》。
2002 年11月19日,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国办[2002]34号《关于合肥市城改房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转让问题的批复》同意上述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资产的转让履行了协议签署、评估确认、股东大会审议、有权部门批准等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至此,城改公司投入合肥城建的上述房地资产全部转出公司,转让价款总计2,018.39万元,超过了原始出资价格,对公司的资本充足没有影响。
C、上述五宗国有划拨土地从投入到合肥城建至其全部转出时止,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发行人将五宗土地上的建筑物连同五宗土地对外进行转让时,未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的手续。为规范转让行为,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22日就合肥城建上述五宗土地转让补充出具了合政秘 [2007]115号文,同意合肥城建上述五宗划拨地及房产依法转让。
③关于是否存在土地出让金追缴情况的说明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根据国家及合肥市政府有关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1992年以前,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土地均为划拨用地。
上述转让房屋建筑物系公司于1985年、1987年建成。根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二、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21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含拆迁安置)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备案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解散或被注销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直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登记”。
针对可能出现的追缴土地出让金风险,公司现有股东承诺:
如果上述房屋建筑物的该次转让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本次发行前股东将按其持股比例承担土地出让金。
④保荐人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发表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合肥城建设立时发起人作为出资的评估值为1,077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从合肥城建设立时至2002年7月全部转出公司时止,合肥城建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格超过了原始出资价格,未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益。
⑤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与上述内容一致,并发表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发起人作为出资的评估值为1077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从合肥城建设立时至2002 年7月全部转出公司时止,合肥城建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格均系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
合肥城建于2000年和2002年五宗划拨地及地上房屋建筑物转让时未履行当地政府的批准手续,但上述转让行为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合肥市人民政府以合政秘 [2007]115号文对上述转让行为补充确认,完善了合肥城建的转让行为,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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