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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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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3 10: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再做一个三板项目想请教下各问大虾,《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
2015
10
28
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这个法规里规定外国股东需占25%以上,请问是不是我们的企业(性质是中外合资)在改制的时候也需要达到25%以上呢?

发表于 2015-11-23 11: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有修改规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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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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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7 16: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国股东可以同中国股东合资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是外国股东必须占注册资本25%以上,且至少一个发起人有连续三年盈利记录。《暂行规定》与《合作经营企业法》、《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冲突的。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前者是部门规章,后两者是法律,法律的效力要大于部门规章;从生效时间来看,前者1995年生效,后者均于2000年后生效,同样是后者优先。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有外资成分的企业是无法转制为股份公司的。
2014年,商务部发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取消了中外合资、合营、外资企业转制为股份公司必须连续3年盈利的要求,并要求审批机关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审批。由于商务部是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机关,从该函来看,其在实质审批过程中并未禁止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的设立。
总之,虽然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及其操作细则规定合资、合作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但是审批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直允许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存在,并且随着注册制改革,对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标准已经逐渐降低,已经不再需要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一般行业)、外资持股比例25%、至少一个发起人连续三年盈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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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0: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25%不需要了,连续三年盈利条件也不需要,成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操作中是可行的,已经有很多企业挂牌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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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4: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我操作一个挂牌企业外方持股17%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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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鱿鱼肉松 发表于 2015-11-30 10:27
25%不需要了,连续三年盈利条件也不需要,成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操作中是可行的,已经有很多企业挂牌成 ...

能推荐下挂牌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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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3: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挂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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