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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与大客户成立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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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0: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ecosmo 于 2011-6-3 11:10 编辑

拟上市公司与大客户成立联营企业,此联营企业的主要销售对象是大客户,此举目的是为了得到大客户更多的订单。

这种讨好大客户的案例多么?是否多在上市之后?

此联营公司与大客户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么?

是不是自杀行为?

过会的话会被提出什么的问题?

希望大家帮帮忙,提点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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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1: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是关联交易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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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3 11: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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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点想法
如果联营企业与大客户的交易不披露
那么对拟上市公司来说,自己与联营企业的关联交易呢?
如果合并报表是不是就不再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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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1: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会计准则,联营企业不是应当作为关联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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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3: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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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有潜在利益输送问题?即大客户通过联营公司调节拟上市公司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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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7:5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看双方关联交易的比例,如果超过30%,那肯定不行,看看去年被毙的江苏裕兴薄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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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21: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联营企业的客户也是拟上市企业的客户,是不是已经构成同业竞争。
即使不是同业竞争,涉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非常大,毕竟联营企业和这个客户产生了非常多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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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1: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一般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应该是有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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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23: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一个再融资项目是这种情况,大客户在和上市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同时还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此触发同业竞争(根据非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准则)。但是如果大客户压根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就说不上同业竞争了(在监管法规的语境下)

至于关联交易,以上交所11年的关联交易指引为例,持股不超过10%、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没有“重大影响”就能回避关联交易的监管。这当然是就条文论条文,实务中的监管不会这么抠字眼,是“实质重于形式”,但是实务中的操作和输送也有其灵活性。

比如拟上市主体为了实现它勾搭大客户的目的,可以让大客户控股合资公司呗;或者,让大客户的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兄弟公司或者叔伯公司来和上市公司设立公司;再比如大客户的“非关联方”,核查不到,也没理由核查人家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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