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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求助!!!国有参股企业所投资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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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7 16: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拿,手边有个项目,某国有控股公司(国资比例51%,其结构是境内中央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境内WFOE-境内WFOE再投资全资子公司-该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境内某合伙企业,持有合伙企业0.01%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又投资了另一个境内公司,现在合伙企业要整体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遇到奇葩工商局,要求提交国资委同意协议转让的文件,并且必须进场交易。

0.01%的财产份额啊。。。。这个有什么理由可以驳斥工商局吗?我们可以进场交易交手续费。但是这个批文必须要拿么?应该向中央企业拿还是国务院国资委拿?

急求!
发表于 2015-11-27 21:3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的是实务中各执一词的。
有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认为国资公司对于下属公司的这种股权处置具备实质的审批权,而无需国资委的审批。
有人认为根据《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及其他条文,认为应由国资委审批并且公开交易。
在此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就是先辨析,辨析不成只好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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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1:3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我了解,请问您有具体资料吗?请发送 ican_235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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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1: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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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2: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理由。照做就是。现在谁还敢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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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5: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mzgilww 发表于 2015-11-27 21:38
这个真的是实务中各执一词的。
有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认为国 ...

多谢提醒,专门看了3号令二十五条,说所出资企业决定子企业产权转让,但是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这个就是说得去央企批吧,但是如果采用协议转让,306号文进一步说“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按这个应指需报国务院国资委。

这个结果太糟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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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9 
发表于 2015-12-1 13:4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央企就要找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企就地方国资委。一定要拿到国资委同意转让的批文,而且要在指定场所交易,现在都是这样的,不进场交易谁也不能证明你在国有资产处置的时候没有暗箱操作,没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没有人愿意背这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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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2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心态个人觉得不可取,不要动不动就说工商奇葩 换位思考下 谁想背责任 找国资开个条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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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21: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建议与工商沟通两点:1、“境内WFOE再投资全资子公司”是否是重要子企业;2、是否是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这个应该更重要)。沟通不成就得照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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