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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围观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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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0: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草木灰 于 2011-7-4 12:44 编辑

证券发行围观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投行业务同仁案例分析能力及对新案例的关注热情,根据该宗旨制定本办法,并以此设立证券发行围观委员会(以下简称“围观委”)。

第二条 围观委以委员名义参与对已预披露未发布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结果前的案例分析讨论,适用本办法;围观委员以个人名义发表的其他内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围观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自己的专业能力,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围观。

围观委以在“投行先锋”论坛之“证券发行围观委员会”版块发布围观委评价主题帖方式,用“证券发行围观委”ID名义提出围观意见。

其他参与讨论的网友依照自身客观判断对该案例作出过会与否的投票。

第四条 围观委通过围观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围观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围观委召集人负责对围观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围观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围观委的组成

第六条 围观委委员由投行专业网友和对证券发行感兴趣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非投行网友组成,主动报名后经召集人同意即可入选。

围观委委员人数不超过48人,其中担任召集人的委员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七条 围观委委员无固定任期,在提出退委要求或被要求劝退前。

第八条 围观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客观,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按照本办法参加围观委会议并对对应部分进行分析。

第九条 围观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委员资格:

(一)连续二次无故未参加围观委会议或缺席围观委会议理由未被其他参会委员过半数认可的;

(二)经网友举报或其他委员认为其意见确实违反客观立场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的;

(四)经围观委其他委员讨论半数以上认为不适合担任围观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格委员在退出围观委后半年内不能申请重新成为围观委委员。

第三章 围观委的职责

第十条 围观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围观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围观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对该股票发行申请发表围观意见。

第十一条 围观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围观委会议,独立发表围观意见。

第十二条 围观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围观委会议,并在围观工作中认真、客观;

(二) 未经本次围观委会议其他委员过半数同意,不得授权任何媒体引用或转载围观委会议评价意见;

(三)基于国家法规、论坛规定、社会公德及个人作为投行人士职业道德所应认同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围观委委员围观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围观委委员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在围观委意见发布截止时间前出具发表个人围观意见;
    (二)围观委委员认为自己与待围观项目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围观委会议召集人在收到委员的回避申请时,应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出席;由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讨论回避委员讨论是否属于无故缺席。

第十五条 围观委委员接受聘任后,应当承诺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回答网友对其围观意见的讨论,并接受网友的监督。

第四章 围观委会议

第十六条 围观委通过召开围观委会议进行围观工作。

第十七条 围观委会议结果采取统一发帖方式发布。围观委委员在围观意见中发表分析意见。

第十八条 围观委委员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围观。

围观委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公开信息中能够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在围观时,围观委委员应当在召集人发布围观意见前提交个人围观意见。围观委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围观意见。

第十九条 围观委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围观委会议,组织围观委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围观委会议审核意见和组织网络投票等事项。

第二十条 围观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围观。在发审委会议结果公布后,围观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与讨论的不代表该次围观委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围观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围观工作进行总结。

第二十二条 围观委会议召集人应在预披露文件发布之日,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链接以站内信等方式送达参会围观委委员。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参加围观委会议的围观委委员为4名。分工如下:历史沿革及规范运作1名,业务技术1名、财务1名,募集资金运用1名。其中一名委员为本次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 围观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投票围观讨论后,在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日9:00前由召集人在网站上公布围观意见。

第五章 对围观委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围观意见显失客观性的,网友可以要求参会围观委委员作出解释,并有权要求其退出围观委员会。

第六章 围观委员会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围观委员会为非官方非正式非常设机构,纯属投行网友为提高业务能力组织的寓教于乐行为,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围观意见不代表网站或所在版面对证券发行的意见。围观意见发布后,未经参会委员同意不得授权媒体转载或引用,相关委员自愿接受采访并将本人分析部分公布的除外,发现未经允许的转载或引用时,相关委员可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发布后即生效,随时接受修改意见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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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cpazhang + 20
bigestfox + 15 + 15
shangbao315 +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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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10: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南方旱涝急转、基层人大换届、CPI持续走高、二级市场低迷等因素,围观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未能引起各位童鞋的普遍关注,于是本人闭门造车进行了小幅修改后即以更不严肃认真的态度推出了围观委管理办法的暂行版本,并在此厚颜无耻地宣布该办法正式生效。

由于sharga委员未能按时参会,并未向召集人做出任何解释,经围观委全体召集人(其实就是我一个)讨论决定,暂时取消sharga围观委委员资格。

第二次围观会议的人选是在考虑鼓励非投行先锋骨灰级网友(其实就是说我不怎么熟悉的童鞋)的围观热情的因素下,并参考了各位委员的报名顺序做出决定的。特此向在繁忙的节日期间和紧张的备考(显然不是高考!)阶段牺牲宝贵的个人时间参与围观并发表了专业、客观的围观意见的圆圆委员致以衷心的感谢!同时也感谢骨灰超版的一贯支持!

围观仍将继续!在此预告下下次参会委员名单:lxy43480209(历史沿革及规范运作)、oshistone(业务与技术)、zzxxcc111(财务)、草木灰(募集资金运用)

比较悲催的就是本人由于目前委员分组情况里面业务和募投的人丁过于单薄而不得不每次厚着脸皮参与,恳请诸位童鞋踊跃报名参与2、4组!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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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3 14: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草木灰 的帖子

有热情,但专业不够过硬,也可以围观吗?

点评

当然欢迎!围观是宪法赋予大家的权力么:)倡议发起围观委活动就是想让更多的童鞋参与 但是考虑到围观委要发布具有客观和专业性的围观意见,所以对委员的专业水准会有些要求,相关的制度正在完善中:  发表于 2011-6-1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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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09: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牛叉的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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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1: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木灰,加油!!!
支持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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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灰 + 1 多谢支持,我会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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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21: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 支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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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9 23: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未有童鞋谴责或质疑本人对于证券发行围观委管理办法的随意修改,本人决定继续坚持修改和歪曲解释相关内容,已经修改了委员的人数上限,为48人,在当前4组分布的情况下即为每组12人。

另,连续两次无故不参会则撤销资格的解释为,若该委员某一次未能及时参会且无合理理由,则其须自动参与下一次围观委围观活动并发表自己所在组的围观意见,若仍未能按时提交,则视为连续两次无故不参会,予以撤销资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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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7 10: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围观办法,在不断的围观中完善!
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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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6: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有趣,还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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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19: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暂行办法嘛,先暂行,再完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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