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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遇到的困难,大伙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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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1: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wy206 于 2011-6-9 11:32 编辑

按照《物权法》要求,我国的土地形式中有一种集体所有的农业割地,此种割地的使用权转让只可以在集体内部完成,不可以向外部装让;
根据《合同法》规定,企业出资的形式中,可以货币明确股价且可以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企业出资形式之一;
现在有一个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农业产品精加工,包括种植、生产、加工到销售。那么这类企业在改组的时候是否可以可以以农业割地的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呢。
发表于 2011-6-9 12: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下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只能有限流转。(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所以你案子里,除非是乡镇企业,否则不能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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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13: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xiawudong 的回答,这个企业的历史沿革大致如下:
拟上市主体A的前身就是一家乡镇企业,当时是集体以货币和土地、实物等出资建立的乡镇企业,后来浙江的一个自然人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占有49%的股权,而乡镇企业以原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集体所有农业割地出资的方式占有51%的股权构建了目前的拟上市主体A。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拟上市主体A的出资是否在在这集体土地出资形式上成为出资方面的隐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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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4: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用割地?没听说过 只用农用地 农用地中又有耕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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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5: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块土地是否仍在作为商业用途,是的话当然应该先征用成国有土地,再由承接该部分股权的股东支付对价购买,不然你的上市公司资产都有问题,反而不是集体土地出资的问题了。另外,该控股股东乡镇企业不改制?改制明确其产权归属后应该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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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8:3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起来拟上市主体还没改制吧?现在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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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2: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集体土地的权利受限,不可进入上市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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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5: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所有权貌似不能出资吧,可以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

以下为引用
除了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外,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荒地、林地、草原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收益归承包人所有。可见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法律条件,而且这种情况下的承包人也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而是任何具备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均可,因此这类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具备了作为出资资产向公司制企业投资的条件。当然,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企业也可以以企业名义承包此类土地,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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