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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10亿,可以配套募集资金9亿用来支付现金对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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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7 
发表于 2015-12-9 22: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是否可以这样操作了?
还是这样一并提交发行部审核?

发表于 2015-12-10 10: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但如果向标的资产的股东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同时用该募集资金购买标的资产,视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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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0 12: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4月24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同时发布了相关问题与解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扩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本次修订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从交易总金额的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2)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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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发表于 2015-12-10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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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2 16: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jiangxiao 发表于 2015-12-10 12:47
2015年4月24日,证监会对《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以下简称《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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