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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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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1: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近来,一些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对于其收购行为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 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 第七十四条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自此,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当事人,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并拟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增持期届满时进行公告,也可以选择在完成增持计划或者提前终止增持计划时进行公告。当事人在进行前述公告后,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我会提交豁免申请。

    本人想请教的是完成增持计划于增持期届满有什么不同,解释的用意是什么
发表于 2011-6-14 19: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可能会出现完成增持计划的时候,增持期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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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0: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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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8-10 22: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请教一下,收购报告中并没有一个叫做增持期的东西啊,增持期怎么算?比如我周一买了1%,周三又买了1%,那周三就算是增持完成时间了,增持期到啥时候截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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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9: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oey123 于 2011-8-12 09:55 编辑

回复楼上,增持期是十二个月。
你自己贴出来的,证监会已经写得很清楚了:“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拟在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

同意二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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