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3761|回复: 9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限制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6-15 09: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kywen 于 2011-6-15 10:02 编辑

中外合资企业A由B(中方股东,持股60%)和C(外方股东,持股40%)共同设立,现C想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如果B不同意C转让,但又不想购买该股权。请问这种情形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
我的问题:《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也只是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没有规定股东不同意转让时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该情形是不是应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望大侠们给予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11-6-15 09: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B\C共占80%,其他的20%呢?
个人理解应该适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0: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enigma79 的帖子

不好意思,中方持股60%。是适用《公司法》还是《中外合资企业法细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15 10: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是上位法,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地方按公司法操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楼主| 发表于 2011-6-15 10: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资经营法企业法》和《公司法》都是属于一层阶层的法律,而且《公司法》明确规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个人觉得这个应适用《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本身就有特殊性,一般设立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为了享受税收或其他优惠,如果一方擅自转让股权,则有可能导致要补税。当然,在中外合资企业法中,一方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也不同意购买也并不意味着想转让股权的股东无法实现退出,因为该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者请求解散,由于《合资企业法》对股份回购和解散公司没有规定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评分

参与人数 2 +11 收起 理由
dmonster + 5
oshistone + 6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15 11: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咨询相关人士,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法不符的地方,按公司法执行。当然最好还是双方协商同意为好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6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15 11: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kywen 的帖子

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回购和请求公司解散是有明确情形规定的,你说这种情形均不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回购和请求解散都是行不通的。不同意转让应购买,不购买应视为同意转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15 12: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awudong 于 2011-6-15 12:59 编辑

法律分析方面同意楼主自己在五楼形成的意见。建议楼主再看看合资合同里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做文本的时候,一定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讲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就是因为合资法及实施条例上没有明确。

尽管如此,如果一方执意不给书面同意,实操中很难处理,因为商务部门在审查合资企业转股过程中要求的文件之一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9(6)条)。

评分

参与人数 1 +5 收起 理由
skywen + 5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16 10: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正解,没有同意函,商务局不给批。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圆圆 + 2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16 23: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法律分析,也赞同8楼的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0-5 17:26 , Processed in 0.206245 second(s), 3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