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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教高手们公司法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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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09: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150、15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只能先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然后才能提起诉讼;而根据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知道是这样理解吗?
 楼主| 发表于 2008-7-30 09: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问题:1、无效决议与可撤消决议之间的区别,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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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0: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2条

无效法条指的是决议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撤销指的是程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所以前者直接无效,后者是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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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0: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2条

无效法条指的是决议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撤销指的是程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所以前者直接无效,后者是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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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0: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2条

无效法条指的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撤销指的是程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所以前者直接无效,后者是可撤销。

刚才多打了个“无”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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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0: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撤销决议在申请法院撤销前是有效的,如果不申请法院撤销此决议,此决议是有效的,可执行的。
而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是当然无效的,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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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0 14: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样理解,150条规定是针对董监高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活动时,违法、违章的行为。这里股东行使的是共益权,所以按程序应该经过公司的管理监督机构代表公司进行处理,如果正常程序无法解决,则进行代位诉讼,即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起诉。
153条规定是董监高人员违法、违章直接侵害股东的利益,这时股东行使的是自益权,直接起诉上述人员对自己权益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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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17: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公司造成伤害自然要通过公司权力机关去追究,给股东造成伤害股东可以自己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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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3 19: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22条的理解,无效是指当然无效,可撤销决议在申请法院撤销前是有效的,如果不申请法院撤销此决议,此决议是有效的。
LZ可以参照以下的方式列一个表格就很容易记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违反公司章程
1、决议内容                  无效                           撤销
2、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撤销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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