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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新三板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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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5: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有某拟申请新三板挂牌企业A,A的控股股东甲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为有限合伙制基金乙的全资子公司,乙的LP之一丙为上市公司且为国企丁的控股股东国企戊的全资子公司,即丁与丙同为戊的子公司,戊为地方国资委全资出资企业;GP己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且己的并列第一大股东分别为丙及民营企业庚,请参见图表。请问,1、此种股权结构,A可以申请挂牌吗?或能否上A股?是否有相关案例供参考?2、如可以挂牌或上A股,A的控股股东为甲,实际控制人需要追溯到甲的出资人有限合伙企业乙的GP的实际控制人吗?3、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己的并列第一大股东丙(国企)及庚(民企)之外,还有两位股东辛和壬,辛为国企,壬为外资,其中国企丙及辛持股已的持股比例超过50%,但不超过55%,如何认定已的公司性质?欢迎各位指教、探讨,同时给予相关依据。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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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15: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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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5: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国资委下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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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9: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弄清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甲公司,上溯至己公司,如果其大股东丙、庚,都无法控制,即无实际控制人,如果存在股东掌握控制权,继续上溯至国资委,或自然人,具体怎么样,仅有信息判断不出来,
这种股权结构,挂牌新三板不存在障碍。
A股,没看出有什么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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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12: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1、关于合伙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问题,参股股东合伙企业一般按照合伙企业法分析即可。但控股股东方面及实际控制人方面,因为对主体影响较大,直接套用规定可能不宜获得认可。
(1)首发报材料中直接就是有限合伙担任控股股东的案例,我没什么印象(哪位大咖知道烦请告知,也学习学习)。
(2)很多GP投入很小,直接以GP控制并分析GP成分认定实际控制人缺乏商业合理性。除非能够解释大LP让渡利益的缘由。另,合伙企业,尤其是财务投资为主业的,一般都是3+2或5+2模式,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到期解散了,按权益分配岂不是实际控制人变动?
综上,个人理解,以控股目的设立合伙企业或投资公司作为控股股东,问题不大,上三板或A股均如此,但财务投资者占大比例出资的合伙企业做控股股东且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可能有点麻烦。
2、关于该案例相关主体是否国有控股
一般不同国资委之间分别代表对应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参照失效的以前股份公司那个国资意见,不宜直接相加计算。
由于上市前要拿到国有股设置批复,及持股划转,这个问题直接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即可。
综上,同意楼上意见,感觉获取资料依然不充分,直接按照规定作出判断可能不宜让人信服。但单就己而言,如果持股最终国资委不同,个人感觉认定无实际控制似乎亦不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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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3: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各位回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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